各市工商局、旅游局(委),各有关企业:
根据2009年5月1日,国务院颁布实施的《旅行社条例》及其《实施细则》。安徽省工商局、安徽省旅游局联合制定了《安徽省旅游服务合同(2010版)》示范文本(以下简称“示范文本”)。现将推行示范文本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2010年版示范文本依据《旅行社条例》并结合旅游市场的发展实际,对原示范文本进行了必要的修订。示范文本增设了有关条款,调整了有关内容,增强了可操作性,有利于规范当事人行为,保护合法权益。各地工商、旅游管理部门要将推行示范文本作为加强旅游市场管理、规范旅游市场行为、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,积极宣传、推广示范文本,引导企业使用示范文本。
二、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做好《示范文本》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,并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予以查处。
三、本合同文本由省工商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制。对擅自印制、销售、更改合同示范文本的单位和个人,各级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。
四、本示范文本自2010年4月1日起使用,旧版《安徽省国内旅游合同》同时废止。各地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,请及时报告省工商局合同处、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。
特此通知。
附件:《 安徽省旅游服务合同示范文本》
安徽省旅游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
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