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颁发导游证、临时导游证

1、行政许可依据: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》。
2、颁发条件:接受申请的所在市旅游局通过导游管理网络
核查申领人“导游资格证”、所服务旅行社和
导游机构的合法性,核查所提供劳动合同及
其他证明的合法性。经审核,发证机关应向
符合规定条件的申领人颁发导游证,对不符
合颁证条件的,要求申请人进行补充和完善。
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,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,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,由旅行社向省旅游局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。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,并不得展期。
3、申请导游证提供材料目录:
(一)申请人的《导游人员资格证书》及其复印件、《导游等级证书》及其复印件(原件仅供交验);
(二)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,或在导游服务中心登记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(原件仅供交验);
(三)身份证及其复印件;
(四)按规定填写的《申请导游证申请表》。
4、承诺期限: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,颁发导游证。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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