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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游发展规划审批

1、审批依据:《旅游规划通则》(GB/T18971-2003)国家旅游局《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》。
2、申报条件:符合已编制上级旅游发展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。
3、申报材料:规划文本。
4、办理程序:市级、重点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由省旅游局审批;3A以上旅游景区、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、森林公园、重点旅游项目的旅游发展规划由省旅游局审批。其他项目规划由市级旅游局审批。
5、承诺期限:20个工作日。
6、收费标准:不收费。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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